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顾永森,男,198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永森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顾永森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5月12日未经该局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于2020年2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永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永森伙同辛某某(已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路**小区**幢**室,共同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杨某某价值人民币718元的五粮液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1500的紫罗兰牌蚕丝被2条、价值人民币40元的粉彩花卉盘2个、价值人民币30元的粉彩盘2个、价值人民币40元的青花盘1个、价值人民币10元的青花盘1个,价值人民币650元的民国茶罐1个,价值人民币650元的粉彩壁挂1个。后又至该小区**幢,由被告人顾永森钻窗入室,辛某某在外望风,共同窃得被害人廉某某价值人民币155000元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茅台酒1瓶。
上述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60926元。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汉兰达轿车1辆、粉彩盘4只、青花盘2只、茶罐1只、壁挂1个、蚕丝被1条、五粮液酒2瓶、车钥匙1把,已发还两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汉兰达轿车1辆、粉彩盘4只、青花盘2只等物品(照片)。
2. 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
3. 证人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廉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顾永森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7. 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分别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永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永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永森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恩山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顾永森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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