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130号
被告人顾江(绰号“飞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87********,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贵州省纳雍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被告人顾江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六千元;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2014年9月23日释放。被告人顾江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江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 2020年10月2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石某某与白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决定通过运营其发行的虚拟货币CCY进行牟利,并于2019年5月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设立南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召开会议、散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投资CCY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致使投资人投资款无法返还。2019年6月起,被告人顾江受聘担任该公司技术人员,负责相关平台操作。经江苏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63名投资人的投入共计人民币3918万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3783万余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顾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路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江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证人文某某等人、被告人顾江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顾江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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