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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海峰走私废物案)_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侦监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顾海峰,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60029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地为海南省儋州市**新村**机关**栋**号,现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小区。2019年5月13日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走私废物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海峰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海峰明知废塑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物品,在**边境将废塑料从越南偷运进中国是走私行为,仍与区某某、曾某某(均已判决)合伙将废塑料走私偷运进境。

被告人顾海峰作为通关走私协调人,2018年1月到3月期间伙同区某某等人以绕关偷运方式从**边境走私进境废塑料三次共94.44吨,并收取区某某支付的相关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货物运单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同案人区某某、曾某某、冯某某、庞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顾海峰的供述和辩解;

5.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海峰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走私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海峰在走私废物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杏瑜

2020年 2月20 日

附:

    1.被告人顾海峰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拾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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