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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燕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顾燕,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5时左右,吸毒违法人员张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顾燕购买300元的毒品“小马”,并约定在本市呈贡区人民医院路边进行交易,被告人顾燕到达约定地点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并从其手里查获10颗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以上毒品可疑似物净重0.96克。经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燕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所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6克;被告人顾燕系毒品再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顾燕处以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群蕊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十一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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