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顾玲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玲洪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0月7日、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6日、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间,被告人顾玲洪在仙游县鲤南镇海亭佳苑附近租赁房屋,然后谎称与他人合作开办“合作金融”公司,以招募等形式,欺骗不明真相的朋友、同学等以各自的名义向网络贷款平台贷款并交给被告人顾玲洪,由其转交给所谓的“幕后老板”进行高利转贷等投资,被害人将会得到相应的回扣和工资;同时允诺“幕后老板”会按期归还本息给各被害人,由各被害人以还旧贷新的形式循环贷款用于投资。因此,从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害人顾某某、陈某某、林某甲、郑某甲、张某某、郑某乙、郑某丙、林某乙、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分别在现金白卡、魔法现金、先花一亿元等数十个网络信贷平台上以自已的名义进行无抵押贷款,所贷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方式交给被告人顾玲洪,被告人顾玲洪将其用于个人还贷及挥霍。至2017年11月案发时,各被害人网贷期限届满,被告人顾玲洪未能将贷款本金返还给被害人并逃匿,其中,被害人顾某某44727.21元(人民币,下同)、陈某某37792元、吴某某33000元、林某甲39455元、郑某甲50887元、张某某18057元、郑某乙7800元、郑某丙2300元、林某乙14830元、黄某某15516元,共计264364.21元;被告人顾玲洪在此期间付给各被害人工资或回扣金额:陈某某20000元、郑某丙9400元、张某某5500元、郑某甲20700元、郑某乙3000元、顾某某16700元、黄某某1500元,共计76800元;尚有187564.21元未归还。
被告人顾玲洪于2018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顾玲洪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郑某丁、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顾某某、郑某甲、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顾玲洪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玲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7564.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赵劲松
2019年1月18日
附:(一)被告人顾玲洪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及证据材料十一册。
(三)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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