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顾福明,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高邮市**镇**园**期**幢**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顾福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31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06年11月23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嫖娼,于2016年4月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顾福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福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顾福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顾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福明,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福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顾福明在高邮市**镇**园**期**幢**室其家中,采取攀爬空调架子等方式进入楼上**室被害人顾某乙家,窃得东北角房间北边床头柜抽屉内夹在笔记本中的人民币2500元,其中696.5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顾福明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现金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顾某乙陈述;
3.被告人顾福明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福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福明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福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福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福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步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福明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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