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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艮英、李东波、梁荣尚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4〕598号

被告人顾艮英,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增城市**镇**村**路**号。2014年5月14日被拘传,同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东波,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2014年5月14日被拘传,同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荣尚,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2014年5月14日被拘传,同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艮英、梁荣尚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李东波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顾艮英、李东波、梁荣尚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4年9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李东波准备购买一批毒品“K粉”运到广西进行贩卖牟利,于是联系了被告人梁荣尚,让被告人梁荣尚帮忙寻找能买到毒品“K粉”的卖家。被告人梁荣尚马上联系被告人顾艮英,商定从被告人顾艮英处购买毒品“K粉”十一条,其中普通“K粉”每条(一条一公斤)价格为现金人民币17200元,冰糖“K粉”每条价格为现金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李东波、梁荣尚到广东省增城市**镇与被告人顾艮英见面,在被告人顾艮英的带领下,到广东省增城市**镇**村与贩毒分子“阿佛”(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以现金人民币60000元的价钱向贩毒分子“阿佛”购买毒品冰糖“K粉”二条,被告人顾艮英从中赚取差价现金人民币10000元。之后,被告人顾艮英又带领被告人李东波、梁荣尚到广东省增城市**镇**村与贩毒分子“大朗”(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以现金人民币154800元的价钱向贩毒分子“大朗”购买毒品普通“K粉”九条,被告人顾艮英从中赚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当天2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增城市**街**餐厅将被告人顾艮英、李东波、梁荣尚抓获,从被告人李东波租赁的日产牌轩逸小轿车后尾箱内查获毒品“K粉”12包(经检验:白色晶体9包,净重8979.2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82.8%;淡黄色晶体3包,净重1984.4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从被告人顾艮英驾驶的丰田牌霸道越野小汽车内查获“开心粉”一包(经检验:黄色粉末1包,净重31.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毒品、移动电话、现金人民币等物证;

1.​ 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清单、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顾艮英、李东波、梁荣尚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艮英、李东波、梁荣尚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艮英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艮英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141217

附:

1、被告人顾艮英、李东波、梁荣尚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五册、光碟五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查获的毒品、现金人民币29000元、移动电话、小汽车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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