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535号
被告人顾荣芳,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区**号**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路**号**室)。被告人顾荣芳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荣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顾荣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荣芳,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荣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顾荣芳以帮人承结工程需请客送礼、招标需交保证金、购买**环保原始股、帮忙找工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顾某某、许某某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顾荣芳以江苏省丁山监狱有工程可做,自己可以帮被害人顾某某中标等为名,虚构打点关系需要费用、招标需保证金等理由,多次骗取顾某某钱财,共计62万元。
2、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顾荣芳以自己有江苏**环保公司原始股卖、可以帮忙找工作等为名,虚构公司上市需要费用、购买原始股需要费用、找工作打点关系需要费用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钱财,共计27万余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顾荣芳在浙江省义乌市被宜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顾荣芳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信用卡帐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荣芳的供述;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荣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荣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荣芳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顾荣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顾荣芳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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