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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莹挪用资金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顾莹,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室,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青云谱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莹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顾莹任江西*****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会计。任职期间,被告人利用自己管理公司对公账户的便利,多次将公司对公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将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的投资、消费及购置房产。

经鉴定,被告人顾莹挪用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共计1227.6万元,截止目前,合计还款48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江西*******有限公司的陈述;

4.被告人顾莹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江西******股份有限公司资金1227.6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瑶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顾莹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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