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顾裔胤,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市**空调设备厂员工,住苏州市姑苏区**苑**区**幢**室。被告人顾裔胤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顾裔胤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裔胤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左右,被告人顾裔胤为证明自身经济实力,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伪造了1张户名为其本人、总金额为96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横塘支行储蓄存单,后顾裔胤将该伪造的存单交给高某某保管。2020年9月2日,高某某持该伪造的存单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万达广场支行查验真伪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横塘支行查询确认,涉案存单系伪造。
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顾裔胤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顾裔胤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银行存单、常住人口信息、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刑初1104号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裔胤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顾裔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裔胤伙同他人伪造银行存单,总面额人民币9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裔胤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顾裔胤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裔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裔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蓉
检察官助理:陈周强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顾裔胤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姑苏区**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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