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诺、李勇等6人骗取出口退税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825号 

  被告人顾诺,曾用名:顾秀珍,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83********,汉族,大专毕业,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室。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勇,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0********,汉族,大专文化,家住辽宁省兴城市**乡**村**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倪少娜,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3********,汉族,专科文化,家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傅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9********,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0********,汉族,专科文化,家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4********,满族,小学文化,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诺、李勇、倪少娜、傅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以来,被告人顾诺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将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将客户委托其订舱出口的不需要退税的货物信息出售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上述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现查明,被告人顾诺的涉案税额为人民币24673057.96元,其中23927775.47元已退税、581500.65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但未退税、163781.84元尚未向税务部门申报。

2、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勇明知张某某将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将客户委托其订舱出口的不需要退税的货物信息或向他人购买的不需要退税的货物信息出售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上述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现查明,被告人李勇的涉案税额为人民币22807208.69元(已退税)。

3、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倪少娜在明知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担任上述公司的文员并帮助转账汇款和整理退税资料等。现查明,被告人倪少娜的涉案税额为人民币7155680.78元(已退税)。

4、2019年以来,被告人傅某某明知张某某将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从楼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客户委托订舱出口的不需要退税的货物信息出售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上述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现查明,被告人傅某某的涉案税额为人民币825123.08元,其中708535.19元已退税、116587.89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但未退税。

现被告人傅某某已退出人民币412561.54元,楼某某已退出人民币412561.54元。

5、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张某某将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将客户委托其报关的不需要退税的货物信息出售给张某某或协助张某某进行报关,后张某某将上述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现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涉案税额为551784.71元,其中295894.83元已退税、92108.04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但未退税、163781.84元尚未向税务部门申报。

现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出人民币388002.87元。

6、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张某某将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将客户委托其订舱出口的不需要退税的货物信息出售张某某,后张某某将上述货物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现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涉案税额为人民币353865.4元(未向税务部门申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口退税明细表,货柜信息表,报关单,发票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楼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顾诺、李勇、倪少娜、傅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

5、手机电子勘验记录,U盘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诺、李勇、倪少娜、傅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中顾诺、李勇、倪少娜属数额特别巨大,傅某某、陈某某属数额巨大,王某某属数额较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诺、李勇、倪少娜、傅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六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顾诺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部分犯罪事实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诺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傅某某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部分犯罪事实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诺、李勇、倪少娜、傅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诺、李勇、倪少娜、傅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晶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顾诺、李勇、倪少娜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傅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现均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0********,130********,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