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顾转房,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菜场**号**牛羊肉店(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顾转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顾转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转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作案16起,共窃得冷冻山羊184只、羊蝎子10箱、羊宝1袋。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25024.7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4只。经鉴定,被盗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4620元。
2、2019年10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4只。经鉴定,被盗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4620元。
3、2019年11月2日1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4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4760元。
4、2019年11月6日1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5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5950元。
5、2019年11月9日1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9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10710元。
6、2019年11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4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4760元。
7、2019年11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4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4760元。
8、2019年11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10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11900元。
9、2019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15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17850元。
10、2019年1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12只、羊蝎子10箱。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14280元,羊蝎子价值人民币4800元。
11、2019年1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21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24990元。
12、2019年12月3日1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25只、羊宝1袋。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29750元,被盗羊宝价值人民币1544.76元。
13、2019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16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19040元。
14、2019年12月8日1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25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29750元。
15、2019年12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26只。经鉴定,被盗的冷冻山羊价值人民币30940元。
16.2019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顾转房至丹阳市珥陵镇山羊市场陆某某家冷库,采用翻墙入库的手段,盗窃冷冻山羊5只,被发现后,将运送赃物的三轮摩托车和冰冻山羊遗弃在现场后逃离。
被告人顾转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彭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顾转房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8.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转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转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附:
1. 被告人顾转房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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