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顾郑,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9月6日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顾郑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号楼**层制止邻居岳某某、滕某某夫妻在楼道中做饭,后双方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顾郑对被害人滕某某进行推搡,致滕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滕某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下颌角淤血肿胀、眼部挫伤、左上臂上段后侧皮下淤血,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顾郑于2020年4月18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6.辨认笔录:滕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6月11日
附注:
1. 被告人顾郑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 刑事侦查案卷三册。
3. 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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