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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锦龙寻衅滋事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34号

被告人顾锦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7年4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3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锦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8时左右,被告人顾锦龙酒后为发泄不满,窜至长兴县**镇**村党群服务中心,持斧头无故将党群服务中心大门玻璃砸碎。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玻璃等损失价值为2743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锦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锦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锦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10月15日

附:

被告人顾锦龙现被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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