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江市东兴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长久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早上7点,被告人顾长久在其居住的东兴区**小区**单元****号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及疑似冰毒10小包。
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上21点、12月12日凌晨、12月12日下午15点许,被告人顾长久在其居住的东兴区**小区**单元****号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幸某某吸食冰毒。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顾长久家中查获的疑似冰毒除了1包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外,其余9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9.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顾长久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
6.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长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长久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长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长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顾长久判处有期徒刑8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