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顾长旭,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市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路**号,捕前住涿州市**小区**号院东门。2020年6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冬晴,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路**号,捕前住**。2010年5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月23日被释放。2020年3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岩,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桃园**村**队**号,捕前住**。2020年3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莹,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捕前住**。2017年7月7日曹莹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2日被释放。2020年3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房街**号,捕前住双塔区**街**学校**楼**单元**楼东门。2020年3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路**号**路**路**号。2020年5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路**号,捕前住**。2020年5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2********,汉族,小学文化,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村**区**号,捕前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路**号,现住**。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街**号,2020年6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室,捕前住**。2020年6月1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冬晴、李岩、曹莹、藏某某、张某甲、许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顾长旭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张某乙、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长旭与刘冬晴、李岩、藏某某、曹莹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顾长旭、刘冬晴等人与**KTV工作人员因结账问题打架,顾长旭、刘冬晴、吕某某受伤,三人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4667.97元,后顾长旭、刘冬晴向**KTV股东证人冯某某索要赔偿款20万元,**KTV股东商量后认为顾长旭提出的赔偿数额高,没有同意顾长旭的赔偿数额要求。顾长旭指使刘冬晴带领李岩、藏某某、曹莹、张某甲等20余人到**KTV围堵歌厅大门,影响**KTV正常营业秩序,后**KTV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出警后刘冬晴等人离开。几天后,顾长旭、刘冬晴因未得到赔偿,为发泄不满,被告人顾长旭指使刘冬晴伙同李岩、许某某、王某乙(上网追逃)到**KTV门口泼大粪、摆花圈,扰乱**KTV的正常营业秩序,后导致**KTV停业四、五天。
2、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顾长旭、刘冬晴因向**KTV索要赔偿款未果,遂共谋殴打**KTV股东冯某某以泄愤,由刘冬晴踩点冯某某回家的路径并准备稿柄、头套、口罩,顾长旭、刘冬晴指使被告人曹莹、张某甲、王某乙、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涿州市双塔区**路**村委会门口用镐柄将冯某某腿部打伤。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3、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顾长旭以涿州市华阳路**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占用土地应与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为由,多次指使藏某某、李岩、曹莹等人到**医院威胁**医院院长苏某某,让其搬离,并拆掉**医院电闸,用扩音喇叭在**医院大厅播放录音进行滋扰,并悬挂横幅,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使**医院断电长达50多天。
(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顾长旭以涿州市华阳路**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占用土地应与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为由,指使被告人藏某某、易某某到**医院找该院院长苏某某,让**医院限期搬走,**医院院长苏某某未同意。
(2)被告人顾长旭再次指使李岩、藏某某、曹莹、张某乙到**医院找到苏某某,逼迫苏某某将医院当天搬走,并威胁给**医院断水、断电,苏某某仍未同意,后顾长旭、李岩、藏某某、曹莹、张某乙、易某某到**社区商谈**医院占地事情,过程中苏某某到**社区,被藏某某等人认出,后李岩、藏某某、曹莹等人将苏某某强行带至**社区顿某某办公室,并威胁苏某某让其搬离,在顿某某的调解下苏某某离开**社区。
(3)因**医院未答应被告人顾长旭的要求,顾长旭再次指使刘冬晴、李岩、藏某某、曹莹、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医院强行拆除电闸,后顾长旭让**医院每年向他缴纳80万元租金,苏某某答应向单位领导汇报租金事情,顾长旭等人恢复了**医院的供电,造成**医院停电四五个小时。
(4)因苏某某拒绝向顾长旭缴纳租金,顾长旭带领李岩、藏某某、曹莹、张某乙等人再次到**医院强行拆除**医院电闸,并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医院断电长达50多天,**医院被迫自行发电维持经营秩序。
(5)被告人顾长旭指使李岩买扩音喇叭录音后,让刘冬晴、许某某到**医院大厅内接诊台用扩音喇叭反复播放“**医院消防存在隐患”的录音扰乱医院的办公秩序,并在医院外悬挂条幅,期间刘冬晴、许某某与**医院工作人员林某某、董某某互相打架,将林某某打伤。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造成**医院秩序混乱。
(6)被告人顾长旭指使,由李岩开车带领刘某某、高某某、王某丙、王某甲到**医院大厅用扩音喇叭播放“**工作人员殴打**村民”的录音,并在**医院门口拉条幅,影响**医院的办公秩序,致使**医院无法正常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资料、户籍信息、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长旭、刘冬晴、曹莹、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且与被告人李岩、藏某某、许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张某乙、易某某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犯罪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朱秋安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顾长旭、刘冬晴、曹莹、张某甲、李岩、藏某某、许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易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联系电话:1383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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