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顾闯,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乡**村**区**排**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顾闯驾驶津 A****3号轻型封闭货车,沿武清区苗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金庄村路口处,撞击前方顺行的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赵某甲及乘车的被害人曹某某、赵某乙受伤,后赵某甲、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甲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曹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顾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曹某某、赵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顾闯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吕某某等人证言;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接警记录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勘查笔录等;5.被告人顾闯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闯在事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闯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顾闯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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