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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高军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163号

被告人顾高军,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居委会**组。被告人顾高军曾因使用伪造身份证,于2009年2月20日被罚款伍佰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7月6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盗窃,于2017年4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顾高军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高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顾高军多次窜至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自动化、**家纺、**家居等6家企业内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66471元、2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个彩金戒指,经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首饰共价值21873元。期间,被告人顾高军还将窃取得白酒、香烟出售或自行食用。现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高军至**家居办公室内,盗窃现金18971元;

2.2020年7月底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高军至**家居办公室内,盗窃1提梦3白酒,2瓶五粮液白酒;

3.202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顾高军至**服饰办公楼内,盗窃现金35000元;

4.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顾高军至**新材料办公室内,盗窃现金5400元;

5.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顾高军至**新材料办公室内,盗窃现金3500元、1只金手镯(足金24.205g)、1枚金戒指(足金7.846g),经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金手镯价值12296元、金戒指价值3295元;

6.2020年7月份至9月份之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高军至**家纺办公楼内,盗窃现金3000元;

7.2020年7月份至9月份之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高军至**泵业办公楼内,盗窃现金600元、一条软中华香烟、7包硬中华香烟;

8.2020年7月份至9月份之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高军至**自动化办公楼内,盗窃1个金手镯(足金,11.483g)、1个彩金戒指、面额5元、10元纪念币各一枚,经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金手镯价值4822元、彩金戒指价值137元;

9.2020年7月份至9月份之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高军窜至**自动化办公楼内,盗窃梦九系列、茅台系列等烟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圣某某、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顾高军供述和辩解;

4.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高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高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高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高军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顾高军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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