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顿保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2197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城**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0年、2015年、2019年先后三次被强制隔离戒毒。200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2019年3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顿保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18时47分,被告人顿保强在开封市金明区**村**大学**校区**宿舍门口一卖饭摊位前将被害人丁某某放在大衣左侧口袋内的小米8手机盗走。经开封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基准日市场价格为1750元。
2018年12月19日17时57分,被告人顿保强在开封市金明区**村**大学**校区**宿舍东门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OPPO R9手机盗走。因已无实物未鉴定出价格。
被告人顿保强共盗窃手机2部,盗窃价值合计1750元。
被告人顿保强于2019年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丁某某被盗手机网购记录、OPPO体验店销售专用票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顿保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开封市新区价格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顿保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顿保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顿保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顿保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东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顿保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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