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顿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71991********,藏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昌都市八宿县**镇,住址巴宜区**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巴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顿某某驾驶藏GH****号车前往巴宜区**村被害人何某某的仓库,在该处盗窃了一张桌子、一个板凳、五个藏式柜子,并将以上家具搬至自己车上运回家中。在获知公安机关在查办盗窃家具一事时,将盗窃的家具藏匿于其住处院内的树林中。被告人顿某某盗窃的赃物经林芝市巴宜区发改委(物价所)认定,价格合计为3350元。
2020年2月23日,巴宜区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将被告人顿某某抓获,同日将其盗窃的家具扣押,2020年8月7日将以上家具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书、领条、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芝市巴宜区发改革委(物价所)林巴宜发改〔2020〕2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峰
检察官助理:郭雪梅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巴宜区**镇**村,联系电话:1528914****。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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