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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顿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顿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号,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顿某甲在高碑店市肖官营镇李麻营村,和邻居顿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顿某甲用铁锹拍打顿某乙头颈部,致顿某乙掉下墙头摔伤,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顿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刘某某、顿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顿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顿某甲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19年11月5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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