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领某某(自报),曾用名奈某,男,缅族,1997年**月**日出生,缅文八档文化,无业,出生地:缅甸**,国籍不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9日16时30分左右,孟某(在逃)和散某某(在逃)在缅甸木姐市**村找到被告人领某某,称要进入中国盗窃电动车,让被告人领某某进入中国帮他们把电动车骑到缅甸木姐市,电动车卖了后,给被告人领某某30000盾缅币。后孟某进入中国姐告,于2019年8月10日04时30分许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姐告隆云盛世一都背后楼梯下面的电动车盗走,2019年08月10日05时左右,孟某骑着被盗的电动车来到姐告大桥头,找到事前通知好的、从缅甸木姐通过货场国门进入中国姐告在此等候接应的被告人领某某,并将电动车骑到会展中心旁的江堤上藏起来后交给被告人领某某,让被告人领某某等天亮国门开了后,通过国门把电动车骑到缅甸木姐。
2019年08月10日05时20分许,姐告怡霆会展中心的保安在姐告怡霆会展中心物流区江堤旁的卫生间里面将被告人领某某抓获,将被告人领某某及被盗电动车(雅迪TDR2104Z,黑色,电动自行车编号:779421860519365,电机号码:659593M,车牌号码:云******)交瑞丽市公安局姐告分局国门派出所民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4392元。
另查明:被告人领某某(曾用名奈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1月26日因执行期满被云南省第一监狱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辨认笔录;视频监控;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被盗财物已追回,对被告人领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领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