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颉海东,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颉海东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甘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甘谷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甘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甘谷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颉海东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5年农历8月4日下午1时许,蓄意抢劫的被告人颉海东伙同颉某甲(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四人窜至甘谷县新兴镇颉家村通往金山方向的路上等待过往行人,在渭济渠牛角巷附近,挟势围住路过的**乡**村民姚某某,强行抢走现金25元。不久,**乡**村民谢某某经过此地,颉海东等四人又将谢某某围住强行要钱,颉某甲从被害人谢某某裤子口袋里抢走现金9元。后颉海东、颉某甲、王某甲、董某某四人将抢劫来的现金分发后全部挥霍。
2.1995年农历8月7日晚,被告人颉海东伙同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颉某乙(外号)窜至**乡**村**组王某乙家,乘被害人王某乙家中无人遂翻墙入院,盗走“长风”牌彩电一台。盗后以700元的价格销赃于渭阳乡颉家村的颉某丙。破案后彩电被追回归还了失主。1996年4月16日,经甘谷县物价委估价,该彩电价值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撤销表、办案说明、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颉某丁、朱某某、张某某、王某丙、颉某戊、颉某丙、颉某己、马某某、王某甲、颉某甲、董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颉海东的供述及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讯问视频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颉海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颉海东1995年伙同他人抢劫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颉海东1995年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颉海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可
检察官助理:么鑫泉
书记员:蒲垚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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