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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丙严诈骗案)_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颜丙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7********,汉族,本科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道**号楼**单元**室,住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路**号。被告人颜丙严曾因嫖娼,于2013年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罚款5000元。被告人颜丙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丙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颜丙严利用其在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保安队长的身份,先后以帮助承揽**公司工程、购买香烟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姚某某人民币共计775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颜丙严虚构**公司东海分厂车间防水工程,以收取工程保证金、打点领导等名义,骗取苏某某人民币共计29500元。

2.2019年11月左右,颜丙严以帮助取得**公司自行车车棚工程,需要打点领导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归还1500元。

3.2020年3月至5月,颜丙严虚构**公司仓库消防喷淋改造项目,以收取工程保证金、打点领导等名义,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31500元。

4.2020年3月10日,颜丙严以**公司用烟,需将烟钱折算成现金为由,骗取姚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颜丙严被抓获归案。颜丙严分别退还杨某某31500元,退还苏某某26500元,退还于某某1500元,退还姚某某15000元,四被害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虚假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停职检查通知、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苏某某、于某某、姚某某陈述;

4.被告人颜丙严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丙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丙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丙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丙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丙严案发后主动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丙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颜丙严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96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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