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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俊涛诈骗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颜俊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61983********,羌族,大学文化,四川省绵阳市北川县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栋**单元**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四川省梓潼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俊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20日、11月1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经延长审查起诉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任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另案处理)等合伙注册成立济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置网络交易平台软件,搭建山东**农产品非法交易平台,在无现货的条件下,虚构紫薯、莲心、甘薯等农产品在非法交易平台上进行现货交易,公司雇佣超盘手,利用主力账户人为设定的杠杆比例优势,随意超控交易平台商品价格走势。发展并伙同下线代公司以提供交易平台内幕信息、高额回报、“送金”等方式,诱骗客户进入交易平台投资交易。操盘手根据客户实际交易情况,通过后台操控投资客户购买产品价格走势,引导客户大量投入后,伺机反向操控将客户投入交易平台的大额资金吃掉。在公司运营后,徐某某于2013年8月在该公司非法交易平台承包了紫薯、莲芯等品种合约,并发展下线代理商,与代理商共同利用公司的诈骗技术手段骗取客户资金获利。

2013年8月,徐某某发展被告人颜俊涛、杨某某(已判刑)为下线代理商,由颜俊涛、杨某某冒用**公司的名义与**交易平台建立代理关系,招募娄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冒用他人姓名诱骗客户进入平台投资交易,利用**平台提前告知的交易平台商品行情走势,对客户采取先送金诱惑取得信任,后哄骗客户加大资金投入,再指导客户反向交易的方式,骗取客户投资资金,至2014年5月,骗取王某某、贾某某投资紫薯、莲芯资金897561元,与上线公司人员分肥。

案发后,被告人颜俊涛于2019年5月5日被成都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贾某某陈述;3.证人杨某某、娄某某、赵某某、任某某证言;4.涉案公司、人员的银行明细、服务平台电子数据以及被害人银行账户明细等电子证据;5、山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验报告及检验记录;6.被告人颜俊涛供述和辩解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俊涛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俊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议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颜俊涛有期徒刑十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颜俊涛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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