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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俊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颜俊(小名:颜二娃),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古蔺县人,户籍所在地古蔺县**镇**巷**号,现住古蔺县**镇**房**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8日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颜俊在古蔺县古蔺镇老体育中心外滨河路,向杨某甲贩卖人民币500元毒品5颗“麻古”和少量冰毒。当日19时许,杨某甲将部分毒品以人民币400元价格转卖给彭某某,并安排其弟杨某乙将毒品送至古蔺县**宾馆**房间交予彭某某。

2.2019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颜俊在古蔺县**镇**网咖门口,向杨某甲贩卖人民币500元毒品5颗“麻古”和少量冰毒。

3.2019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颜俊在古蔺县**镇**道**楼上**室杨某甲居住卧室内,向杨某甲贩卖人民币200元毒品2颗麻古和少量冰毒。

2019年8月5日,侦查人员在古蔺县**镇**村将颜俊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禁止性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俊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颜俊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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