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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克琦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颜克琦(绰号: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克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颜克琦乘车从四川省内江市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在永川区南华路中央大街与渝西大道中段交叉路口,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在其身后用镊子将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132元的白色I Phone 11手机盗走,后带回四川省内江市以38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被其耗用。

2019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颜克琦在重庆市荣昌区滨河东路桥头家常餐厅门前停车位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克琦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克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克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克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克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克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颜克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春红

检察官助理:朱  玲

2020 年 3月 27 日

附:

1.被告人颜克琦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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