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颜决夫,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4********,汉族,文盲,住浙江省**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浙江省玉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决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颜决夫至福鼎市**街道**寺闲逛,在寺内**楼五楼发现后排最后一间被害人释某某所居住的房间门窗未锁,遂乘无人之机打开房门入内,盗走被害人放置在房间衣柜包内的人民币17000元(以下币同)现金,而后逃离现场并将所盗部分现金用于吃住。
同年10月19日,民警在浙江省**市**镇**宾馆抓获被告人颜决夫,从其身上查扣剩余的所盗钱款15050元并将该钱款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处查扣的现金的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被告人颜决夫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释某某陈述;
4.被告人颜决夫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颜决夫辨认笔录等;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决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决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决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彩铃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颜决夫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壹册、光盘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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