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颜培旭,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2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培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颜培旭来到本市福田区**路与**路交汇处的**超市内,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衣服口袋外露一部手机,于是被告人颜培旭尾随杨某某到二楼后将其口袋内的一部黑色苹果iphone 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54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颜培旭在广州市第二看守所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培旭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验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培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培旭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培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颜培旭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培旭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颜培旭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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