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昌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794号
被告人颜子栋,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10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子栋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被害人侯某甲被名为“张婷婷”(身份待核)的女网友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至南昌县站前路水岸皇庭对面民房的6楼闵某某(已判决)管理的传销窝点。到达该传销窝点后,被告人颜子栋伙同刘某某、赵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逼迫侯某甲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并迫使侯某甲说出了自己的手机开机密码、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密码等信息,另外,闵某某还安排颜子栋做侯某甲的师傅,负责做其思想工作和跟守、控制侯某甲。
被害人侯某甲被骗入该传销窝点的第五天,大主任管某某(另案处理)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和住家主任闵某某逼迫其以各种理由向家里要钱,颜子栋则充当“师傅”角色,予以配合,之后王某某、闵某某等人分别从被害人侯某甲微信、支付宝、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共转走111973元。直到2018年8月11日,经住家主任闵某某请示大主任管某某之后,才安排窝点内人员将被害人侯某甲送出该传销窝点。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颜子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侯某乙、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颜子栋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子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子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颜子栋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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