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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宗贤、马美芳等诈骗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198号 

被告人颜宗贤,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美芳,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 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樊军,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路**街**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会彩,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1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栋**单元**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元,于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樊军、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范会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樊军、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范会彩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樊军、范会彩、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秦某某、陈某甲、吕某某、马某乙、雷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受幕后操纵人“王某乙”(另案处理)或“龙会长”(另案处理)等人指挥,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编造“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精准扶贫”、“慈善帮扶”等名义,以“小投入大回报”为诱饵借助电信网络形式实施诈骗活动。其中雷某某在平阳县境内缴纳费用并进而实施诈骗活动。

一、“紫薇兴农慈善基金会”项目的诈骗事实

2019年上半年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范会彩、樊军、马美芳等人加入“王某乙”组织的“紫薇兴农慈善基金会”项目,该项目下设四个片区,以虚构缴纳人民币12元会费或人民币102元股权费就可以有高额分红为名,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其中华东片区被告人樊军、马美芳和吕某某、马某乙等人所属团组骗取下线会员6000多人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范会彩在总部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经手向紫薇天津生态农业科技公司转账会费或股权费人民币16944元;被告人樊军在总部任政宣部长,负责宣传拉人入会。被告人马美芳在总部临时任政宣部副部长,经手缴纳会费及股权费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二、“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的诈骗事实

2019年初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樊军、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参与“龙会长”(另案处理)组织的“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在该项目中发展下线人员,谎称在该项目中缴纳人民币1800元,就可以得到高额保险收益并可免费旅游,骗取下线会员费至少人民币1000余万元。

被告人颜宗贤参与“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发展下线,经手会员费人民币268万余元,截留其中会员费人民币100余万元为自己或亲友使用。

被告人马美芳参与“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发展下线,并将会员费(扣除人民币1400元奖金)转给被告人颜宗贤和“龙会长”指定的银行卡,共计人民币203万余元;被告人马美芳在发现“龙会长”被抓后,截留人民币30余万元为自己或亲友使用。

被告人樊军参与“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发展下线30余人,通过被告人马美芳向该项目缴纳会员费人民币109万余元,并截留其中的会员费人民币2万余元为己所用。

被告人张某甲参与“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发展下线30余人,并经手转交会员费人民币8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并向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上交会员费约人民币40万元,其间,被告人王某甲截留约人民币2万元为已所用。

被告人刘某甲参与“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发展下线人员,并经手转交会员费至少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颜宗贤于2019年12月7日10时许在四川省阆中市**街道**号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马美芳于2019年12月3日10时许在江苏省靖江市**镇**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樊军于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在江苏省泰兴市**镇**庄**号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敬老院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14时30分许在山东省莱西市**路**小区物业办公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11时许在云南省宣威市**小区**区**幢**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范会彩于2019年12月3日16时许在河北省元氏县**镇**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号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亲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3部、银行卡38张、大业纪念币2枚;

2.书证:户籍信息、会员卡、工作证、名单、协议书、养老登记表、紫薇基金会会员履历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账户明细、中华紫薇兴农慈善基金会股东信息登记表、中国梦护贫保险-和谐团队会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个人简历、保证书、18本笔记本、记录本及账本中的信息、违法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陆某某、虞某某、何某某、陈某乙、黄某某、肖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某某和辩解:被告人颜宗贤、樊军、马美芳、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范会彩及同案张某乙、秦某某、陈某甲、吕某某、马某乙、刘某丙、吴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樊军、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范会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樊军、王某甲、张某甲、刘某甲、范会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电信网络形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樊军、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范会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樊军、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范会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会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樊军、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范会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颜宗贤、马美芳、樊军、王某甲、张某甲、刘某甲、范会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存勇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范会彩、樊军、马美芳、刘某甲、颜宗贤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19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 涉案手机13部、银行卡38张、大业纪念币2枚、笔记本、记录本及账本18本、笔记本电脑1台、个人简历5份、协议书及养老登记表7份,会员卡4张、工作证4张、名单3张、保证书3张等物品随案移送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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