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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少堂、王海新等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颜少堂,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l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海新(绰号:大海),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花园**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仰容(绰号:波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树清,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合同工,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1999年11月24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少堂、王海新、陈仰容、刘树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5日、3月1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5日、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颜少堂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邹某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颜少堂称只要有很硬的关系,就可以用“离线pos机”刷取**银行2000万美元乃至几个亿美元的沉淀资金,颜少堂同虚构自己身份为**银行负责人的被告人王海新、被告人陈仰容商议后最终称需要王某某一方出资20万元保证金,以确保**银行领导过来谈这个事情。之后,王某某通过陈某甲等人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告知了该业务后,刘某某便找到了自称关系很硬的陈某乙(另案处理),并让陈某乙核实对方所说事情的真假,陈某乙编造一系列谎言称刷取**银行沉淀资金的事情是真的。于是刘某某便通过陈某乙、何某某等人联系到了自称央行结算中心负责人的被告人刘树清来帮忙操作该事情。

2019年4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汇总了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丙及自己出资的共计20万元分三次以“外商保底投资”保证金的名义转给了颜少堂,颜少堂出具了收条。后颜少堂留取5万元,将其余15万元转给了被告人王海新,王海新转账给被告人陈仰容29880元。23号左右,因被告人刘树清称全国只有广东河源才有操作端口的信号,便通过陈某丁让被害人及资金方到河源操作“离线pos机”刷取**银行沉淀资金的业务。由于将原定于到北京操作的行程改变了,王海新、陈仰容便向被害人索要4万元的补偿费,被害人李某某又出资2万、刘某某与王某某各出资1万由李某某转账给王海新。

2019年4月26日,上述人员到达广东河源汇源大酒店后,王某某、颜少堂当着众人面介绍了陈仰容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王海新是陈仰容的翻译等身份,陈仰容、王海新对该虚假身份予以了默认。自称央行结算中心负责人的被告人刘树清同陈仰容、王海新商议后,否定了用“离线pos机”刷取**银行沉淀资金的方案,之后由刘树清、陈仰容、王海新、何某某四人单独在房间里商议,最终又虚构了用“二步预授权”的方式来操作。但刘树清又虚构了央行要提供一个报备的外籍人员需要5万元的人头费,王某某同意自己出这笔钱,刘树清先后向王某某索要了人民币7万元;陈仰容提出在**银行建立外籍人员关联账户需要14万元,后由刘某某转给陈仰容人民币14万元。之后被害人多次催促,刘树清、陈仰容以外籍人员签证到期等借口推脱,直至被害人报案案发。

2019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江油市锦宏商务酒店将被告人颜少堂抓获归案。2019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D3108班车上将被告人陈仰容抓获归案。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温岭市火车站将被告人王海新抓获归案。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湾出入境边防站将被告人刘树清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颜少堂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寄押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何某某、邓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颜少堂、王海新、陈仰容、刘树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笔录;

6.微信视频等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少堂、王海新、陈仰容、刘树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颜少堂诈骗金额为24万元,数额巨大,王海新诈骗金额为38万元,数额巨大;陈仰容诈骗金额为38万元,数额巨大,刘树清诈骗金额为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颜少堂、王海新、陈仰容、刘树清共同故意犯罪,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颜少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颜少堂、王海新、陈仰容、刘树清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七册、散页、光盘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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