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颜少彬,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社区**号,现住福建省永春县**镇**室。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考验期限至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少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间,被告人颜少彬谎称闽******丰田凯美瑞轿车欲出售,先后以需交纳保险费、停车费、罚款、押金、手续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在鲤城区**街道**公寓**室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474319.2元。
被告人颜少彬于2020年1月2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手机完整取证报告光盘;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少彬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少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少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培铭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颜少彬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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