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700号
被告人颜幼堂,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2011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临时寄押,同年12月25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幼堂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
2010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颜幼堂与张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江西省**公司变电工程**公司**仓库,盗得价值人民币182008元的电缆,朱某某(另案处理)将盗得电缆销赃后,赃款予以分配。徐某某实施盗窃中被看管人员发现后,持砍刀相威胁。
2010年12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颜幼堂与朱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江西省进贤县工业园区南昌市**有限公司,盗得价值人民币491956元的电缆。事后,朱某某将这些电缆卖掉并进行了分赃。
2、抢劫
2010年10月22日凌晨0时许,朱某某、李某某、柳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开车来到南昌县**开发区的南昌**有限公司**分厂。到达该厂后,上述人员冲进该厂南门门卫室,持刀控制了值班保安熊某某,抢走监控设备,并由专人持刀看守熊某某。因人手不够,朱某某开车回到**接来被告人颜幼堂与张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该晚,朱某某等人劫得共计价值人民币365304元的电缆和监控设备。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颜幼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幼堂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幼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劫得南昌**有限公司**分厂财物共计人民币36530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颜幼堂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先后窃取江西省**公司变电工程**公司**仓库和南昌市**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67396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幼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腾平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颜幼堂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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