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文、周学文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颜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青铜峡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青铜峡市**镇**村,住宁夏青铜峡市**镇**小区。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11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四日。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学文,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青铜峡市人,住宁夏青铜峡市**镇**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夏**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宁夏青铜峡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青铜峡市**镇**村,住宁夏青铜峡市**镇**小区。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91********,初中文化,农民,宁夏青铜峡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青铜峡市**镇**村,现住宁夏青铜峡市**镇**小区。2019年7月1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对被告人颜文、周学文以涉嫌盗窃,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对被告人田某某以涉嫌盗窃罪于同年7月2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7月2日、7月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周学文开着车牌号为宁A****F的皮卡车拉着被告人颜文、田某某窜至青铜峡市广武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的西夏渠节制闸工地,盗窃了403个钢管卡子,之后卖给青铜峡大坝电厂附近的收费站老板王某某。2020年6月29日,经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钢管卡子价值合计人民币1108.25元。

2.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学文开着车牌号为宁A****F皮卡车拉着被告人颜文,窜至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区生活区4号楼工地盗窃至少326个钢管卡子,后倒卖给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6月29日经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钢管卡子价值人民币896.5元。

3.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周学文开着车牌号为宁A****F的皮卡车拉着被告人颜文、田某某,3人再次窜至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区生活区4号楼工地,将工地防护栏拆开进入工地院内,盗窃了至少630个钢管卡子,之后倒卖给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6月29日经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钢管卡子价值人民币1732.5元。

4.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学文开着车牌号为宁A****F皮卡车,拉着被告人颜文窜至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厂一期电解车间处,将堆放在电解车间门口的179根铅银合金板把手盗走,并卖给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4月20日经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铅银合金板把手价值共计人民币35895元。

5.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周学文开着车牌号为宁A****F的皮卡车拉着被告人颜文、田某某,三人窜至青铜峡市新材料基地盛远建材厂,盗得至少47根钢管,后卖给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6月29日经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1328元。

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被告人颜文、周学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文、周学文、张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文、周学文、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颜文、周学文共同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960.2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田某某参与共同盗窃财物价值416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398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所涉盗窃事实均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颜文、周学文、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文、周学文、张某某、田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显耀

                                    检察官助理  刘  祥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颜文、周学文、田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