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颜新朝,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高新区**村**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新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2 日16 时许,被告人颜新朝驾驶两轮摩托车至孝感市孝南区**路**号**土菜馆,从后门溜进该土菜馆4楼被害人廖某某居住的房间,盗走放在该房间门后面酒袋子里的现金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监控视频截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指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颜新朝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新朝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新朝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颜新朝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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