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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林波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029号

被告人颜林波,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林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颜林波在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40号搜秀商场门前,窃得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80元)。后颜林波被便衣民警在案发地附近抓获到案。被盗电动车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林波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林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林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林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青川
助理检察员: 魏 贞

2019年12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颜林波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文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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