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颜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在尤溪县**城镇物流园大排档吃宵夜时喝了一些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颜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城镇物流园出发,沿城西大道往城关镇水南方向行驶,途经西门桥头路段左转变道至对向车道时摔倒在路面上,造成颜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10月10日2时15分,被告人颜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乙醇浓度为159.92mg/100ml。2019年10月21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颜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颜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颜某因本次无驾驶资格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行政罚款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证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11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4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42620190002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娇
检察官曾爱梅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080****)。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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