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远耕(绰号“小冰”),曾用名颜定根,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远耕、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颜远耕与林某某(另案起诉)联系好毒品交易,并利用自己的微信或被告人刘某甲的支付宝收取毒资后,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三横路的出租屋中或附近、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新村梅元二路28-1号202房出租屋中先后35次(其中微信收取毒资19次、支付宝收取毒资16次)向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三横路附近出租屋与颜远耕共同居住期间,已明知颜远耕贩卖毒品并利用其支付宝收取林某某的毒资,仍积极帮助颜远耕收取毒资合计达12次,于2019年8月24日搬至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新村梅元二路28-1号202房出租屋共同居住期间,为颜远耕收取林某某毒资4次,并直接帮颜远耕送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林某某1次;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颜远耕、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民警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新村梅元二路28-1号202房出租屋内搜出毒品19包(经检验鉴定,其中17包净重12.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包净重1.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吸毒工具及作案手机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颜远耕、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远耕、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远耕、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颜远耕、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华
附:1.被告人颜远耕、刘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98克、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混合物1.14克、作案手机3部、吸毒工具1个,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3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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