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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黄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1********,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荷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曾用名:***,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2********,汉族,湖南省*县人,中专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荷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30日,刘某丁为经营沙场到天行贸易公司向谢某年(已判决)借款,后公司以李某(已判决)的名义借给刘某丁100万元,刘某丁及其妻子吴某某为共同借款人,约定月息6分。借款后,刘某丁按期偿还高额利息,2015年因资金紧张刘某丁无力继续偿还高额利息,谢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等人采取滋扰、“跟数”、断电等手段向刘某丁、吴某某夫妇催收高利贷。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的一天,谢某与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等人前往*县***镇找刘某丁催债,后在*县***一家宾馆与刘某丁协商还钱的事情,后因刘某丁暂无偿还的能力,谢某、刘某甲、颜某某等人对刘某丁进行言语威胁,并在宾馆对刘某丁“跟数”4、5个小时,后刘某丁答应偿还5000元之后谢某、刘某甲、颜某某等人才离开。

(2)2017年年底的一天上午,谢某年纠集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杨某某”四人前往吴某某所在单位*县**街道社区办事处(*县县政府主体大楼内),在吴某某的办公室对吴某某进行催债。在催债期间,谢某言语威胁逼迫吴某某还债,两人因还债的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颜某某、刘某甲等人则在吴某某的办公室内抽烟、吃槟榔,吴某某办公室的同事刘某丙见状便离开了办公室。后谢某与刘某甲先行离开,谢某安排颜某某、“杨某某”在办公室对吴某某“跟数”直至吴某某下午下班,期间,吴某某拿了钱给颜某某和“杨某某”吃午饭。吴某某下午下班之后,颜某某等人“跟数”吴某某到***一农家乐吃了晚饭,后刘某丁跟谢某谈好还钱的事,谢某遂让刘某甲通知颜某某和“杨某某”离开。事后,刘某丁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谢某。

(3)2017年年底的一天,谢某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与颜某某再次前往吴某某的办公室催债,刘某甲等人要求吴某某偿还谢某的借款,吴某某以该借款与刘某甲和颜某某等人无关,要求二人离开其办公室。后刘某甲和颜某某在吴某某办公室内坐了1、2个小时才离开。

(4)2018年2月14日22时许,谢某指使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前往*县**山庄刘某丁家中收债,因刘某甲、颜某某等人没有找到刘某丁家的具体位置,之后联系了谢某。谢某过来之后,带领刘某甲、颜某某等人找到了刘某丁家的具体的位置,因刘某丁一家到乡下过年,县城家中无人,于是刘某甲提议将刘某丁家中的电断掉。谢某、刘某甲、颜某某等人将刘某丁家中的电闸拉掉之后才离开,刘某甲等人的断电行为导致刘某丁家电冰箱内的食物都坏掉了。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均在广西省扶绥县被抓归案,并临时羁押在扶绥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丁、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谢某年、谢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受谢某的纠集和指使采取滋扰、纠缠、断电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催收高利贷,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在恶势力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刘某甲的联系电话:1527332****;颜某某的联系电话:1817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起诉书16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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