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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1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在重庆市江北区大庆村229号12楼发生口角纠纷。当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颜某某得知情况后赶至现场,见罗某某阻拦周某某下楼,遂从背后抱起罗某某,将其摔倒在地,并按住罗某某阻止其反抗,周某某见状用脚踢罗某某头部,致罗某某受伤。民警接罗某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将罗某某送医院救治,将颜某某带回调查。罗某某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头皮血肿、右眼钝挫伤、右侧气胸等。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支付了罗某某部分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住院病案材料、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1030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

2.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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