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20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博野县**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博野县**镇**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二人到安国市**村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喝酒,预谋盗窃钱财。二被告人在与李某某喝酒期间,颜某某以给李某某开通快手直播为由,拿到李某某的手机,而后通过李某某的支付宝分三次转账到自己支付宝共人民币4600元。在转账完毕后,颜某某分给周某某1200元,随后两人逃跑。
2、2020年8月13日7至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博野县**村被害人魏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远峰
检察官助理:史欢欢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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