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女,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镇**街**号,居住地德阳市罗江区**镇**路**号**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罗江区**镇**路**号**室,居住地德阳市罗江区**镇**路**号**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女,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7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 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罗江区**镇**路**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郭某某、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中陶某某(另案处理)、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黑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企信易购”后更名为“乾易通”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打着“电子商务”旗号进行网络传销,通过静态投资和动态积分返利的方式运作,要求参加者通过老会员介绍和缴纳最低500元,后提高为1000元投资款后激活会员资格。承诺会员下单一周后开始获得“乾易通”平台返现积分,1积分等于人民币1元。每周获得下单金额10%的返现积分,返现积分达下单金额的一倍时终止。“乾易通”网络平台按照一定顺序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会员直接发展的下级会员每下一单,可获得10个积分奖励,会员的下级会员人数到达30人,后提高到80人,业绩达到一定要求后,可以申请成为服务站站长,其服务站名下会员每投1单站长可获得30个积分,新服务站成立后,新服务站名下会员每投1单,原服务站站长可以获得5个积分奖励。“乾易通”平台对会员进行层级化管理,以发展下线越多,网络积分返现越多的方式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巨额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颜某某、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成为 “乾易通”平台站长后承担着上传下达的协调任务,负责审核会员注册,收取会员投资款,负责发放会员积分等工作,并且组建和管理“会员群”和“招商群”,通过个别宣讲和微信群宣讲的方式宣传“乾易通”平台的高额返利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级会员。李某某系颜某某丈夫,名义上是站长助理,但其平时从事与颜某某相同的工作。
本案中颜某某和李某某共同的涉案金额为11602405元;何某某涉案金额为6292167元;郭某某涉案金额为1943283.354元;付某某涉案金额为2140482.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郭某某、付某某虽不是该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者,但承担着上传下达的协调任务,通过个别宣讲和微信群宣讲的方式宣传“乾易通”平台的高额返利模式,吸引会员投资和继续发展下线,对于该传销组织在罗江区的扩大、发展所起作用明显,属于在传销活动中起骨干、领导作用的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颜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五名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婉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住德阳市罗江区**镇**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9981******。被告人李某某住德阳市罗江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9981******。被告人何某某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楼**室,联系电话1518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515******。被告人付某某现住德阳市罗江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5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