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原籍。2019年6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黄某甲,黄某甲让李某某帮忙找毒品。2019年5月25日22时许,李某某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颜某某,颜某某说其能联系到毒品,并让李某某将黄某甲的微信推送给他。颜某某添加了黄某甲的微信后,就跟对方约定好毒品交易的事宜,并来到琼海市维也纳酒店608房找黄某甲。之后,颜某某就联系甘某某,但是甘某某的手机关机。于是,颜某某联系王某某找甘某某,此时,王某某与李某某等几个朋友,由李某某开车从琼海去海口美兰机场接甘某某,颜某某就让王某某问甘某某要毒品,王某某答应接到甘某某后再说。2019年5月26日2时许,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接到甘某某驾车返回琼海的路途中,颜某某又打电话给王某某,得知王某某接到甘某某后,颜某某就让王某某打开手机免提功能,便在电话里问甘某某有没有毒品,甘某某说有,并告诉颜某某1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包。颜某某让甘某某将毒品带至琼海市维也纳酒店楼下,然后李某某就开车带着甘某某、王某某等人来到上述地点。甘某某就用王某某的手机联系颜某某,此时颜某某与黄某甲在酒店房间内,颜某某告诉黄某甲,毒品已经送到。颜某某就让黄某甲先转毒资给他,黄某甲就通过微信转了1800元给颜某某,其中300元是劳务费。收到钱后,颜某某就下楼找甘某某,甘某某从车上下来,拿了一包印有法拉利的红色袋子包装的毒品给颜某某,并让颜某某将1500元转给王某某。颜某某将1500元转给王某某后,就拿着毒品回到维也纳酒店608房,将毒品交给黄某甲。接着,民警进入房间,将颜某某抓获,并从黄某甲处缴获涉案毒品一包。之后,民警让颜某某通过电话约李某某、王某某回房间,李某某、王某某来到维也纳酒店608房后,当场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的毒品净重:1.18克,经鉴定:检测出MDMA成分和尼美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毒品1.18克;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封存笔录、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湛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案发酒店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1.18克(MDMA和尼美西泮混合物),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三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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