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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李某某组织卖淫案、陈某某、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7********,汉族,中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镇**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

值班律师:蒋志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住张家界市**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

辩护人:李滨,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8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怀化市**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

值班律师:蒋志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某某,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张家界市**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北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北塔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桑植县派出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但由于疫情原因未执行逮捕;2020年6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蒋志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陈某某、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颜某某商议合伙经营卖淫场所:颜某某负责后勤及关系处理,李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场所。卖淫场所经营地点选在邵阳市北塔区湾田酒店4楼、6楼。2019年10月28日李某某招来了卖淫女高某某、唐某甲等人从事卖淫行为,当天由颜某某联系湾田酒店开房,李某某在湾田酒店4楼开设了4间房间,当天房费由颜某某出。之后几天房间变更为湾田酒店6楼,房费由李某某支付。2019年10月30日,李某某招来了卖淫女彭某某,卖淫女曾某某也跟着彭某某一起来到湾田酒店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0月30日,李某某招来了卖淫女江某某从事卖淫行为,卖淫女柏某某跟江某某联系后次日也到了湾田酒店从事卖淫行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应李某某的邀请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9日到湾田酒店,其中陈某某有招募嫖客、安排嫖客进入房间选小姐等行为,唐某某负责安排嫖客进入房间选小姐。李某某在整个过程中负责招揽卖淫女、收取嫖资、处理嫖资,同时也招募部分嫖客。颜某某在2019年10月28日晚上记了钟,之后安排其舅舅肖某某记钟。以上七名卖淫女卖淫次数共计20余次,颜某某获利3600元,李某某获利两千余元。

2019年11月1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陈某某、唐某某及卖淫女7名。11月4日,被告人颜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以招募的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从旁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及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及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及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广

检察官助理:马艳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及陈某某现关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关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移动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讯问笔录2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被告人退赔的赃款交至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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