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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李某甲等妨害公务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51********,汉族,初中,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兴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56********,汉族,初中,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兴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兴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海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下午2时许,兴化公安局**派出所警察到**街道**村,送达传唤通知书给数日前滋事的村民王某某等人。王某某不愿意听从传唤,并撕碎传唤通知书扔地上用脚踩踏。警察遂将王某某带上警车拟带回派出所谈话。数名村民听讯后站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离开,纠缠阻挠警察开车带离王某某。其中被告人颜某某在现场与数名妇女拦截警车,大声叫喊不许警察带走王某某,警察将其拉离警车前面并带上警车的过程中,被告人颜某某不服从并用拳头殴打辅警人员。被告人李某甲到现场后大喊大叫不能带人走,将自己的电瓶车停放在警车前面,拦截警车,警察将其拉离并带上警车时,被告人李某甲拽拉一名警察警服纽扣、扯掉另一名警察警服护领。被告人李某乙在现场大声叫喊放人,与其他村民一起阻挠警车离开现场,并拉拽、口咬一名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致其左小臂被咬伤、警服右肩章被损坏。整个事件过程中引来数百名村民的围观,现场一度陷入混乱状态长达1个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伤情等物证照片;

2.书证:被撕毁的传唤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阻挠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3名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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