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光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73********,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3********,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杨浦区**村**号**室,暂住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黄浦区**路**弄**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3月26日、3月3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10月起,伙同“大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同月中旬,颜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约定,由杨某某负责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操盘,并谈妥分成比例。嗣后,杨某某又招募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一同至上述赌场内,由其三人共同负责网络“百家乐”赌博操盘。
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公安人员接报至上述赌场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及参赌人员。颜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基本能够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耿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耿某某、朱某某等人至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内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负责操盘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实涉案赌博工具、涉案钱款的查获及数量情况。
3.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颜某某招募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继而招募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至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场,共同负责操盘的事实。
4.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案犯身份卡》四张。
7.《换押证》四份。
8.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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