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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潘某某二人为母子关系。2019年6月份,被告人颜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上线庄家“阿锦”(未核实身份,在逃),成为“阿锦”的下线,利用“阿锦”提供的私彩投注网站,在廉江市**镇**村**号的家中收取群众的赌博投注,从中收取私彩投注总额的4%作为佣金。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协助颜某某利用微信接受群众的赌博投注。

七星彩每逢星期二、五、日晚上20时30分开奖,排列五每天晚上20时30分开奖,在每期开奖前,赌徒便通过微信或直接去到被告人颜某某、潘某某家中进行投注。颜某某、潘某某确认投注号码后收取赌注后将投注的号码写在私彩小票上交给赌徒,待开奖结果出来后再进行结算。2020年6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颜某某、潘某某二人抓获。经统计,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颜某某、潘某某共接受私彩赌博投注总金额为53262.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子物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小虹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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