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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老黑,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杨浦区**路**号,暂住杨浦区**路**弄**号**室。199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星地,女,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浦东新区**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余干县**乡**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颜某某在其租赁的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内,开设“百家乐”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内进行管理(招徕赌客、交接配钞、管理操盘手、要账等)。8月11日,被告人颜某某雇佣被告人赵某甲在赌场任操盘手,为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结算赌资。

8月16日17时许,民警至上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赵某甲以及在该赌场进行百家乐赌博的孟某某、赵某乙、卫某某。查获配钞人民币2,000元、赌资若干、涉赌计算机等。

经查,2020年8月12日至案发,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投注金额为6,322,043.00元、洗码量为5,611,596.50元。其中8月14日,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投注金额为1,393,475元、洗码量为1,207,46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孟某某、赵某乙、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16日21时许,民警对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场进行检查,抓获老板颜某某、王某某、操盘手赵某甲。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2月他将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人颜某某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协议,证实**路**弄**号**室系颜某某租赁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证实2020年8月16日21时许,民警对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进行检查,从颜某某、王某某处分别查扣手机;从赵某甲处扣押电脑机箱、配钞人民币2,000元及一部手机;从孟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7,000元;从赵某乙处扣押赌资人民币20,000元,已被收缴。

5.提取笔录、微信账号、聊天截图、转账截图,证实颜某某、王某某与上家“小伟”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告人王某某与颜某某的转账记录;王某某与操盘手的聊天截图。

6.提取笔录、百家乐账户信息截图,证实2020年8月12日至案发,涉案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投注金额为6,322,043.00元、洗码量为5,611,596.50元。其中8月14日,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投注金额为1,393,475元、洗码量为1,207,464.75元。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伙同王某某、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中怀

                 检察官助理 吴雯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赵某甲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辩护人李新星,上海市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王某某辩护;辩护人吴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赵某甲辩护。(法律援助)。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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