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82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3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9日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河南省汝南县**镇**村**楼**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9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淮阳县**乡**庄**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因其侄媳即被害人吴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事宜怀恨在心,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事先准备工具,至本区**镇**村***公共停车场内,由颜某某在旁望风,王某某持“一字批”工具扎轮胎,刘某某使用油漆在车身上喷涂“奸夫淫妇通奸车”等字样,故意毁损吴某某及其朋友宋某某停放的牌号为苏******的荣威牌轿车、牌号为皖******的北京牌轿车各一辆,经鉴定,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8,150元。
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2020年5月1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被告人刘某某2020年5月2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21时40分许,其将自己牌号为苏******的荣威SUV轿车停放在上址后至宋某某家过夜,次日7时30分许发现二人车辆均被人用油漆喷涂“奸夫淫妇通奸车”等字样,轮胎被扎坏。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19时30分许,其将自己牌号为皖******的北汽威旺轿车停放在上址,次日7时30分许,发现其与吴某某的车辆上均被人用油漆喷涂“奸夫淫妇通奸车”等字样,轮胎被扎坏。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颜某某系其表姑父,吴某某系其妻子,大约一两年前其曾与颜某某说过与吴某某之间夫妻关系的事情。
4.案发现场附近路面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三人持喷漆模板、油漆等工具进出案发现场的经过。
5.吴某某、宋某某驾驶证信息、相关车辆机动车详细信息,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情况。
6.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照片证实,涉案车辆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8,150元。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三名被告人身份情况、到案经过及前科情况。
8.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辨认出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结伙,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颜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检察官:禹艳辉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16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189****;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181****
2.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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